新住民招生入學 :入學資訊
真理大學114學年度新住民入學單獨招生
報到與註冊
一、 新生報到分二階段辦理:
(一) 通訊報到:
正取生
- 應於 114 年 06 月 17 日(二)至 114 年 06 月 28 日(五)下午 5 時前,依下列步驟自行上網進行網路意願報到:
- 招生考試報名系統→輸入考生身分證字號 →登入(已報名)→學生報名系統→正取生就讀意願登錄→選擇願意報到。
- 逾期 未報到者,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其缺額由備取生遞補,考生不得異議。
備取生
- 經遞補為正取生者,本校將於 114 年 06 月 30 日(一)起以電話通知辦理 通訊報到,請將(附錄八「入學意願書」)依通知時間傳真至(02)8631-8024, 傳真後請來電(02)2622-5283、(02)2629-0228 確認。
- 逾期未報到者,以自願 放棄入學資格論,考生不得異議,本校有權再另行依序遞補。
- 備取生遞補作業截止日期:遞補作業至有缺額學系額滿或無備取生遞補為止,或 遞補至本校 114 學年度第 1 學期行事曆所定開始上課日為止。
(二) 入學註冊:
學生註冊時,須攜帶歸化國籍許可證書及其許可函副本、學歷(力)證件正本及 影本至指定地點辦理註冊手續,有關註冊、繳費等相關資料,本校將於八月下旬另行通知, 如發現有重大違規事宜、冒名頂替、偽造、變造、假借、冒用證件或不符報考資 格情事者,取消其錄取資格,不准註冊;註冊入學後始發現者,取消入學資格; 畢業者,追繳已發之畢業證書,並專案報教育部備查。
二、 境外學歷查驗
若學歷為境外學歷將依據「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 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辦理境外學歷查驗,錄取生應於註冊前完成境外學 歷文件之公證、驗證。
(一) 國外學歷:
經我國駐外機構驗證並加蓋戳記之國外學歷證件正本及歷年成績證明 正本(中、英文以外之語言,應加附認證之中文或英文譯本)。
(二) 香港澳門學歷:
繳驗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 證之學歷證件正本(中、英文以外之語言,應加附認證之中文或英文譯本)、歷 年成績證明正本。
(三) 大陸地區學歷:
高中學歷
- 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畢業證(明)書或肄業證(明)書、歷年成績證明及公 證書正本,前項公證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 符之文件正本。
大學學歷
- 肄業: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肄業證(明)書、歷年成績證明及公證書正 本,前項公證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 之文件正本。
- 畢業:畢業證(明)書、學位證(明)書及歷年成績單等文件須應大陸地區指定 之認證中心證明屬實之證明文件。 未通過境外學歷查驗程序者,取消入學資格,已入學使確認者開除學籍。
三、 已報到後放棄入學資格之處理:
已完成登記報到之錄取生,因特殊事由欲放棄入學資 格,應填具(附錄九「放棄入學資格聲明書」),並掛號郵寄至「251 新北市淡水區 真理街 32 號,真理大學教務處招生中心」收。放棄入學資格手續完成後,不得以任 何理由撤回,請考生慎重考慮。
四、 錄取生之修業規定、畢業資格取得等事項,悉依本校學則及各學系所(組)之相關規 定辦理。
五、 本校 114 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準尚未定案,113 學年度學雜費標準(如附錄十)(實 際金額以繳費單為準)。
其他注意事項
- 考生錄取後,如經發現報考資格不符規定或其所繳證件有偽造、假借、塗改等情事或 利用錄取資格謀取不當利益,一經查明,本校即取消其錄取資格或開除學籍,且不發 給任何學歷(力)證明。如將來在本校畢業後始發覺者,除勒令繳銷其畢業證書外, 並公告取消其畢業資格。
- 本校各學系另訂外語能力檢定辦法暨專業證照能力檢定辦法,規定通過檢定標準且合 於前述規定者,始准畢業。
- 考生如對招生試務認有不當致損及個人權益或違反性別平等原則,且依本簡章規定循 正常程序處理仍無法解決者,得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以限時掛號函件向本校招生 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本校則於收件後一個月內正式函覆。
- 凡報名參加本項招生者,視為同意本校得向考生取得個人相關資料。考生報名資料除 作為本校招生考試之招生、試務、榜示、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統計研究分析、 錄取後之學生資料管理及相關或必要工作外,並提供報名學系等相關單位使用及提供 內政部戶政司查詢歸化情況,且同意本校以全名方式公告榜單,其餘均依照「個人資 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 如有特殊情況或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招生委員會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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