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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學生入學學歷資格補充說明

學歷資格:

  •  在當地、外國或大陸地區之高級中學畢業或相當於臺灣高級中學、大學畢業取得畢業證書(以同等學力資格申請者須附修業證明書),且經我政府駐外機構或僑務委員會指定之保薦單位查證屬實者。申請學士班者須具相當臺灣高級中等學校以上畢業學歷;申請碩士班者須具大學畢業學歷。
  •  同等學力資格之認定應依教育部「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之規定辦理。
  •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本簡章之規定申請回國升學,違反規定者,取消錄取資格;已入學者,應令退學並撤銷學籍。
    1.  曾在臺肄(畢)業之高中學生。
    2. 持偽造或冒用、變造證明文件或護照者。
    3.  已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經核准有案且尚未取得他國國籍者。
    4. 分發錄取後但經僑務委員會或教育部審查身分不符合規定者。
  • 相當於臺灣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或畢業年級高於相當臺灣高級中學學校之國外同級同類學校肄業並修滿相當於臺灣高級中學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或畢業年級相當於臺灣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得以同等學力資格申請大學校院:
    1.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
    2.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3. 修滿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
  • 上述休學、退學或重讀年數之計算,自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附具歷年成績單所載最後修滿之截止日期,起算至報考當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以同等學力資格入學大學學士班者,依本校學則14-1條規定應在修業年限內增加其應修習之畢業學分數十五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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