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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港澳生學士班申請入學身分資格

 

僑、港澳生學士班申請入學身分資格

 

  1. 凡符合下列資格者,得向本校提出申請入學:
    • (1)    僑生: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迄今,或最近連續居留海外6年以上,並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之華裔學生。
    • (2)    港澳生:香港或澳門(以下簡稱港澳)居民,取得港澳永久居留資格證件,且最近連續居留境外6年以上者,得申請來臺灣地區就學。
    • (3)    港澳具外國國籍之華裔學生:具外國國籍,兼具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未曾在臺設有戶籍,且最近連續居留香港、澳門或海外6年以上之華裔學生,得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23-1條申請入學。
  2.     上述第(1)、(3)項所稱海外,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第(2)項所稱境外,指臺灣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3. 所謂「連續居留」係指每曆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不得逾120日,否則視為僑居中斷。
  4. 僑生連續居留海外之認定,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3條及第4條規定辦理;港澳生連續居留境外之認定,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第3條及第4條之規定辦理。僑生及港澳生申請回國就學者,連續居留海外期間之採計,以計算但計算至2026年8月31日始符合本簡章所定連續居留年限規定者,亦得申請,惟須簽具切結書,經僑務委員會或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就報名截止日至2026年8月31日之海外或港澳居留期間加以查察,如未符合連續居留年限規定者,將撤銷錄取分發資格。
  5. 申請人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以連續僑居中斷論;其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不併入港澳或海外居留期間計算(意指港澳或海外連續居留時間可往前推算)。請於報名時檢附證明文件一併繳交,以利審核,如未提供證明文件,致影響錄取資格獲赴臺就學權益,其責任應由當事人自負。
    • (1)    就讀僑務主管機關舉辦之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或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之技術訓練專班。
    • (2)    參加僑務主管機關主辦或其認定屬政府機關舉辦之活動,或就讀主管機關核准境外招生之華語教育機構開設之華語文研習課程,其活動或研習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 (3)    交換學生,其交換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 (4)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來臺實習,實習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 (5)    回國接受兵役徵召及服役。
    • (6)    因戰亂、天災或大規模傳染病,致無法返回僑居地。
    • (7)    因其他不可歸責於僑生之事由,致無法返回僑居地,有證明文件。
  6.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四條規定,所稱香港居民係指具有香港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者;所稱澳門居民係指具有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澳門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或雖持葡萄牙護照但係於葡萄牙結束治理前於澳門取得者。不符合前述規定,但「具外國國籍,同時兼具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未曾在臺設有戶籍,且最近連續居留香港、澳門或海外六年以上之華裔學生」,得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23-1條申請入學。
  7. 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得以取得僑居地公民權、永久居留權或以其所持中華民國護照已加簽僑居身分認定之。
  8. 僑生及港澳具外國國籍之華裔學生經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2條及第23-1條規定在臺就學後,在臺停留未滿2年,因故退學或喪失學籍者,得重新申請回國就學,並以一次為限,並請於報名時務必檢附證明文件併同申請表繳交。但經入學學校以操行或學業成績不及格、違反法令或校規情節嚴重致遭退學或喪失學籍者,不得重新申請來臺就學。
  9.  港澳居民經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第7條及第10條規定在臺就學後,因故自願退學,且在臺居留未滿二年者,得重新申請來臺就學,以一次為限,並請於報名時務必檢附證明文件併同申請表繳交。但經入學學校以操行不及格或因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致遭退學者,不得再申請入學,亦不得轉學進入其他學校就讀。
  10. 僑生身分認定,由僑務主管機關為之;港澳生及港澳具外國國籍之華裔學生身分認定,由教育部為之。
  11. 僑生及港澳生回國就學期間,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任意變更身分。
  12. 若同時符合外國學生及僑生身分資格者,請擇一身分申請入學,一旦提出申請後不得變更身分。
  13. 曾在國內大專院校(含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以下簡稱臺師大僑先部)註冊在學、休學、非因故自願退學(如勒令退學)及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有案者不得報考。
  14. 本招生對象不包含已在臺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國內大學一年級肄業、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結業之僑生及港澳生,以及緬甸、泰北地區未立案華文中學畢業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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